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云南:红河学院招生章程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新永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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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云南 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 工作 ,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 校招 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类型
1.学校代码和全称:14239、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办学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邮编:66309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党委 书 记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和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 毕业生 就业 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 考试 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实行 计算机 网上远程统一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我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 志愿 、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即: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排序中考生分数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 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费 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元/生/年、5000元/生/年、1900元/生/季度(每年分为春季学期、秋季学期两个季度)、1400元/生/季度(每年分为春季学期、秋季学期两个季度)。
第二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构建了“奖、贷、助、补、减”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学制和 毕业 证书 的发放
1、学制:三年
2、毕业证书的发放: 学习 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证书学校名称: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 高考 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由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76-2828510(兼传真);
学院地址: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网址:;
E-mail:ynsxx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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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宁波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历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宁波财经学院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邮编:315175;杭州湾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邮编:315327;象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丽湾路。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三个校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学校现有39个本科专业,5个高职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不断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围绕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家族财富管理、金融大数据技术等研究领域,着力打造财经类优势、特色学科;聚焦影视制作技术、影视产业管理等研究领域,大力推进影视文化类特色学科建设。现有省一流学科3个,市重点学科5个,省一流专业、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18个,市品牌、特色、优势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共8个。学校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7%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创业学院被列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
审计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2020年学校计划面向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全国20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其中,按类招生的有:设计学类含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120%。在浙江省调档比例为100%,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
英语、
日语、韩语,学生可择其一作为自己的公共外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类)。
海南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C1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4C1,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其它招生省份对进档的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我校
美术类、影视
表演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摄制类等的艺术专业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规则为准,如生源所在省未定录取规则,则按照以下规则录取:
1、美术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号从高到低录取。
2、影视表演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号从高到低录取。
3、播音主持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号从高到低录取。
4、编导类: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号从高到低录取。
5、摄制类: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位次号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财经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1、36000元/学年:
广播电视编导(中韩2+2学分互认班);
1、33000元/学年:表演、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中韩2+2学分互认班);
2、31000元/学年:
工商管理(中斯2+2学分互认班)、
财务管理(中美2+2学分互认班);
3、30000元/学年:
戏剧影视文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动画;
4、28000元/学年: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方向)、
会计学、
审计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 (大宗商品交易方向)、
金融工程、
电子商务、
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工商管理(
创业管理方向);
5、25000元∕学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数字媒体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业设计、
工业工程、
物流管理、
市场营销、
文化产业管理、日语、英语、
商务英语、
汉语国际教育、
秘书学、
广告学、
广播电视学、
编辑出版学;
6、20000元/学年:
戏剧影视表演(高职);
7、16000元/学年:
播音与主持(高职)、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高职)、
摄影与摄像艺术(高职)、
传播与策划(高职);
住宿费:六人间1500元∕学年、四人间2800元∕学年;
代管费:8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
招生官微: nbdhy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传真:0574-88052238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授权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云南:红河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颁发证书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0687
3.办学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东郊,邮编661199
4.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专科的学历教育资格
5.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7.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六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与生源地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该区体育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凡报考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云南省普通高校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此测试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
云南民族大学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学费执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四条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构建了“奖、贷、助、补、减”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执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东郊红河学院学生活动中心B202室
邮编:661199
电话:0873-3694008(兼传真)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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